爭議仲裁 >> 勞動爭議

擅改制度降員工待遇可依據合同獲得補償 推出用時:2012/5/24

王某是一公司駐外辦事處的經理,根據單位當時的規章制度和集體合同,以及單位和他簽訂的勞動合同,企業除每月付給他5000元工資外,還有100元電話補助費和1000元出差補助費。

不久前,單位對原來的規章制度進行了修改,每月給的電話補助費從100元增加到200元,出差補助費從1000元減少到500元。集體合同以及公司和王某簽訂的勞動合同沒有修改。

近日,單位按修改后的制度給王某發電話補助費和出差補助費。王某主張按集體勞動合同以及之前他和企業簽訂的合同執行,為此勞資雙方產生分歧。單位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以及個體合同發生矛盾應以哪個為準?

說法: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集體勞動合同又稱為團體契約、集體協議等,它是經全體職工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后,由工會或者職工委托的代表與用人單位為規范勞動關系訂立的,以全體勞動者勞動條件和生活條件為主要內容的協議。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制定的組織勞動過程和進行勞動管理的規則和制度的總和。

根據最高法《關于審理勞動爭議解釋(二)》第16條:“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王某主張按集體勞動合同以及之前他和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發給電話補助費和出差補助費的請求,依法應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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