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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傷保險條例“傷”了誰? 上線用時:2009/8/20

 

 

昨日,本網于北京舉辦了一個小型的《工傷保險條例》企業代表座談會。對于修改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上下班發生交通事故不算工傷"的問題,與會代表贊成反對各占一半。而在街上隨機參加抽樣調查的10位市民,則絕大部分反對修改此項條款。

  
新聞背景
  
今年我國修改《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法制辦7月24 日至8月14 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此次對原有的工傷條例進行了修改:如要求企業在事發后的24小時內向勞動保障部門遞交書面報告;上下班發生交通事故不算工傷等共20多處的條例變化。而這當中,上下班發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傷,則成為了社會上爭議最多的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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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成派

賠付過程操作將更簡單

    
為什么國家要對“上下班期間的交通事故屬工傷”條例進行修改?有專家認為,發生此類事故員工往往可以通過第三人侵權獲得賠償。若算工傷,即需要交警、勞動保障部和企業三方的協助認定。但不算工傷,發生交通事故的人員只需要由交警部門協助處理,就能完成交強險的賠付。政府可能是想簡便操作程序,使賠付時間更簡短。
    
在昨日的討論會上,半數參加的企業代表對國家的修改表示贊成。一名企業代表直言,這種上下班發生交通事故的工傷認定需要幾個部門的鑒定。若出現肇事者逃逸或無錢賠付之類的意外事件,交警方面的證明出具就更花時間。勞動保障部門對這樣的工傷認定也拖延難絕。若不是“機動車”,是電動車、高空墜物等產生的傷害,也不在工傷賠付范圍內。企業人事管理部門也被多頭管理、待遇差別搞得“頭大”。因此只要有得賠,就算不由工傷來賠付也贊成。
    
東升一家企業的代表認為,企業確實應該承擔社會責任,但工傷實際不是企業來賠付的。只要買了社保,在認定工傷后,大部分的費用其實是由國家來承擔。因此,無論算不算工傷,企業都只是一個“媒介”。每個人都是勞動者,政府過度保護會造成財力不足,員工自己也應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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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派

勞動者的保障范圍將縮小
    
新的《工傷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將在上下班途中發生的機動車事故傷害排除在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之外。這讓許多習慣了舊條例的企業管理人員都感到有一點意外。做了十年企業人事管理的郭先生說,對這個條例很失望。"原條例為廣大最低層的員工提供了極大保護。立法的宗旨是為了保護弱勢群體,取消后很令人失望。"
    
他所在企業為航運單位,為了方便員工上下班還提供了企業班車。除去開私家車的中層以上人員,每天有幾百名基層員工坐班車上下班。新條例修改后,若員工所坐班車發生交通事故,就不再算工傷,只能靠交通事故的交強險來賠付。"一臺車幾十人,交強險那么點怎么賠?
"
    
更有企業管理人員表示,交強險的最高上限是12萬元,但工傷的賠付能達到30萬元。對發生交通事故的員工來說,算工傷保障會更好一點。畢竟受傷期間的誤工費、營養費等也是一筆大支出。

    
中國人力資源管理網專家李志強先生表示,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當工傷賠付的案例,屬常見。勞動者所在企業提供班車本屬好意,但一輛車的交強險顯然不能滿足一車人需要。如不算工傷,企業負擔的賠償費用可能反而更大了。這可能還會導致一些企業不敢再為員工提供班車。他建議是否可以將員工坐單位班車上下班的行為看作是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明確納入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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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調查

絕大多數市民認為--上下班途中遭事故應算工傷

   
在街頭隨機采訪了10位市民,10位都說不清楚新條例征求意見稿的具體細節。有9位市民認為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應該算工傷,只有一位市民張小姐(她的工作主要是派傳單)認為,每個都應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在工作崗位上受傷害算工傷。上下班是自由時間,交通意外也應屬于自己的事,不算工傷。
  
具體至何種傷害才應算工傷,9位市民也有不同的看法。
  
作為教師的李先生給工傷的定義是:不是自己主觀能動受傷害,是由于被動造成自己受傷的情況都算工傷。"工作路途遙遠,增加了受傷的幾率,因此交通意外應是最主要的工傷情況。"若這都不算工傷,這對勞動者是一種"傷害"。而化妝品銷售員盧小姐甚至覺得,不僅交通意外,被人打劫、自己跌倒都應算工傷。持她這種意見的不少,現樣從事銷售業的滕小姐認為,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被人打、被潑硫酸、在公交車上扭到腰等意外都應算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要修改,今日截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與以往相同的是,條例本身的最大影響者"廣大勞動者"大多只是"聽說過,不清楚"。而與以往不同的是,我市許多企業代表、法律界人士開始積極參與討論。這得"歸功于"《勞動合同法》出臺給企業管理帶來的巨大震動。因此,工傷條例要修改,立即觸碰了敏感神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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