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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規定女職工懷孕滿4個月流產享42天產假 正式發布時刻:2012/5/9

4月28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報從《規定》出臺前后背景、意義、工會參與、特點等多方面為讀者全面解讀。

  NO.1【背景】原有規定已不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

  全國女職工期盼已久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經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這是我國廣大女職工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對民生的高度重視和對廣大女職工的極大關懷,引起了全社會的廣泛關注。

  全總女工部負責同志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介紹了《特別規定》的出臺背景:

  1988年,國務院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以下稱《規定》)是我國第一部綜合性的女職工勞動保護專門法規,對于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障女職工的身心健康發揮了重要作用。之后國家又陸續頒布了《婦女權益保障法》、《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女職工勞動保護法律體系。《規定》施行24年來,其外部環境發生了巨大變化:

  一是勞動關系領域發生重大變化。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和所有制結構的調整,我國勞動關系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格局的形成和公有制企業的改革,使勞動關系多樣化、復雜化;用工制度的改革和勞動力市場的形成,使勞動關系市場化、契約化。這些變化對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維護職工隊伍和社會穩定提出了新挑戰。

  二是女職工勞動保護需求發生變化。我國女職工隊伍不斷壯大,由1988年的5036萬發展到今天的1.37億,占職工總數的42.7%。其中,女農民工已占女職工總數的37%,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對象、利益訴求呈現出多層次、多樣化,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要求對女職工勞動保護更明確、更具體,標準更科學。

  三是在貫徹執行中存在許多問題。由于《規定》制定時間久遠,其適用范圍、保護標準、生育待遇、禁忌勞動范圍的相關內容已不能滿足新形勢下女職工勞動保護的需求,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部分條款與國家相繼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無法接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其作用的發揮。

  四是社會各界要求修改呼聲強烈。自1998年以來,人大、政協每年都收到希望國家盡快修改完善《規定》的議案和提案,且議案和提案數逐年增加。許多專家、學者、職工群眾、社會團體、婦聯和工會組織也通過多種渠道和途徑進行呼吁,形成了較強的態勢。

  對此,在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和國務院法制辦的積極努力下,在多部委的共同參與,工會、婦聯等群團組織的積極配合下,修訂工作于2006年列入議程,經過深入調研和反復論證,《特別規定》得以出臺。

  NO.2【意義】堅持民生為重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

  全總女工部負責同志表示,《特別規定》的頒布實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是體現了黨和國家關心愛護女職工的一貫政策。1925年第二次全國勞動大會通過的經濟斗爭決議案就對女工的勞動保護做出明確規定,新中國成立后我們黨又制定了一系列保護婦女的政策和法令,形成了比較完善的女職工勞動保護法律體系。《特別規定》的頒布實施更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女職工權益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視和與時俱進,體現了堅持民生為重、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

  二是體現了對女職工和下一代健康的高度重視。女職工在肩負著參與國家社會經濟建設重任的同時,還承擔著人類繁衍下一代的社會責任。加強對女職工勞動過程中的特殊保護,對于保護女職工及其下一代的健康、保證中華民族的整體素質的提高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三是有利于保護和調動女職工的積極性。女職工是工人階級重要組成部分,是推動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特別規定》的頒布實施,有利于保護女職工的平等就業、職業安全和生命健康,對于進一步激發女職工參與經濟建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四是有利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勞動關系的和諧是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礎。貫徹落實《特別規定》,促使企業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既可增強職工對企業的認同感和歸屬感,又解除了女職工的后顧之憂,有利于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與穩定。

  中華女子學院法學院劉明輝教授介紹說, 《特別規定》第11條規定了用人單位防止工作場所性騷擾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在工作場所對女職工的性騷擾。”“應當”一詞表明這是一種強制性規范,用人單位只要違反此項義務,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是女職工期盼已久的一項法律制度,堪稱保障女職工人格尊嚴和工作環境權的一項重大突破,具有深遠的意義。

  一是填補了國家性騷擾立法的一項空白;二是有利于實現新《中國婦女發展綱要》確立的反性騷擾目標;三是這是一項低成本高產出的雙贏戰略;四是為地方立法和司法解釋予以細化奠定了基礎。

  NO.3【特點】六個方面著力加強女工勞動保護

  在談到《特別規定》有哪些進展時,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勞動關系系副主任林燕玲教授介紹說,主要有以下六大特點。

  特點一:適用范圍的規定更加準確,體現了時代的特點。適用范圍規定的修改,體現了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環境,已經發生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由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向各種類型企業的轉變,由人民團體向各種類型的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等用人單位的轉變。

  特點二:用人單位作為責任主體及其法律義務得到強化,法律責任規定更加明確、細化。職業場所是勞動保護的主要場所,因此,用人單位是保護女職工職業安全和健康的責任主體,《特別規定》對用人單位規定了明確而嚴格的法律義務。

  特點三:女職工勞動保護更加全面、公平,保護水平得到提升。與《規定》相比,《特別規定》首先將女職工產假從過去的90天增加到現在的98天,并且對女職工懷孕流產的產假給予了明確的規定,如“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其次,《特別規定》不僅關注女職工身體和生理的勞動保護,而且增加了對女職工精神和心理方面的保護條款,強調“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再次,對女職工權利救濟的規定體現了與現行法律制度的合理銜接。

  特點四: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內容納入《特別規定》,操作性更強。《特別規定》將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作為特別規定附錄列示,并規定:“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進行調整。”

  特點五: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與否的差別待遇加以明確。《特別規定》對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與否的差別待遇加以明確,不僅可以減輕參加生育保險單位聘用育齡婦女的經濟負擔,承認生育的社會價值;而且會引導和鼓勵更多的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

  特點六:政府相關部門對用人單位監督檢查及處罰的責任得到明確。女職工勞動保護的責任主體是用人單位,那么,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由誰來監督檢查?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又由誰來進行處罰?《特別規定》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同時,“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其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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