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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產假增至98天 未參加生育險醫療費單位付  發布的時刻:2012/5/9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近日簽署第619號國務院令,公布經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根據《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難產增加產假15天

  按照1988年起施行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此次新頒布施行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指出,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明確產假期間待遇

  《規定》對參加生育保險女職工和未參加生育保險女職工的產假期間待遇和相關費用支出分別作了規定。

  關于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規定》指出,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關于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哺乳期禁安排夜班

  《規定》還明確,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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