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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勞死”為何難被定為工傷 發布消息事件:2012/4/13

“過勞死”在大眾化語境中很容易理解,就是“因工作過度勞累而死”。然而,放在醫學專業語境與法律框架下,“過勞死”卻處于一種尷尬的境地。醫學上的“過勞死”屬于“猝死”,指“勞動過程中過重的身心負荷、疲勞的不斷累積,造成既有的高血壓或動脈硬化等疾病惡化,進而破壞勞動者正常的工作和生命節奏,最終導致死亡。”

“過勞死”說白了就是“積勞成疾”而死,其中“勞”與“疾”的并存,使得“過勞死”的工傷認定成了法律上的難題。而且,由“過勞”引起的疾病也在不斷發展之中,除常見的“高血壓”、“動脈硬化”外,富士康公司職員的“N連跳”,以及在國內發生多起的“抑郁死”,也很難說與“過勞”無關。

法律對“過勞死”的工傷認定相當苛刻。《工傷保險條例》中雖然規定“對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但是,大多“過勞死”發病并不一定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或者搶救時間超過48小時而難以被認定為工傷。實踐中出現的“過勞死”案例,用人單位絕大多數也沒有承擔所謂的“法律責任”,更多的是給死者家屬一點“人道主義”補償而了事。

究其原因,是因為我國工傷制度從名稱到理念再到法條規定,一直陷于“事故主義”桎梏之中。“工傷”源于工業時代由危險毒物、污染物損害以及工作中受到機械性損傷的總稱,表現為物質方面的外在傷害。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生活節奏的加快, 工作壓力增加,與工作關聯的精神痛苦以及勞累誘發疾病發作所占的比例上升,而這些目前不能被“工傷”的概念所涵蓋。

因此,鑒于現實生活中“過勞死”的現象依然存在,我們呼吁這類現象能夠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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