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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白領頻發過勞死 法官建議享受工傷待遇 發布的時段:2011/6/2

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所受懲罰僅是警告及低額的罰款,不用為此承擔任何法律風險。法官認為,這種“過勞無責”加劇了“過勞用工”的肆無忌憚,也讓人們對過勞行為形成了可怕的“審視疲勞”。

  都市青年頻發過勞死

  “我的亞健康狀態很厲害!”5月17日,28歲的某電視臺記者劉建在微博中寫到,他還回復朋友說:“耳鳴,無力,犯困,我準備歇公休過六一兒童節。”然而幾天后,5月23日劉建在家中突發心肌梗死離世。

  而一個月前,世界五百強企業之一、某外資會計師事務所25歲女員工潘潔由于長期勞累,患感冒誘發腦膜炎不治身亡,也曾引起廣泛的社會關注。潘潔在微博上曾寫道:“又加班了”、“有個空當就發燒”、“滿地打滾,我要睡覺”。

  未有“過勞死”獲司法救濟

  據了解,目前我國法律對“過勞死”概念并沒有界定。海淀法院法官胡高崇介紹,“過勞死”一詞最早出現在日本,是指基于勞動用工方面引發的、由于用人單位嚴重違反勞動法規定,致使勞動者過度勞累致死的情形。其主要表現為勞動者長期超出了法律規定的勞動強度及工作時間;沒有其他明顯原因的突然猝死;通過尸檢排除突發疾病引起的死亡。

  據介紹,雖然近年來“過勞死”頻頻見諸媒體,但“過勞死”引發的官司可謂少之又少,而全國尚未出現一例勞動者“過勞死”訴諸法律并獲得用人單位賠償的案件,僅有兩起訴諸法院的案件均是庭外和解。

  過勞死很難被認定為工傷

  “過勞死”難獲司法救濟,其主要原因何在?按照現行的法律框架,“過勞死”很難被認定為工傷和職業病,導致受害勞動者往往索賠無門。

  胡高崇法官說,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被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多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執行公務時發生傷殘或死亡。雖然也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即“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但如果勞動者不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或者即使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但超過48小時之后死亡的“過勞死”情形,無法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予以處理,不能享受工傷待遇。

  此外,在我國“過勞死”也未納入職業病的范疇。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職業病均和“有毒有害”相關,有兩個條件必須符合,首先要求在從事職業活動前勞動者本身是健康的,其次由于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引發某種疾病。

  應在立法上為過勞死“正名”

  按照有關勞動保障條例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所受到的懲罰僅是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以及按照受侵害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標準的罰款。

  胡高崇法官認為,由于我國目前在立法上對超負荷勞動引起的“過勞死”未作明確規定,使用人單位不用為此承擔任何法律風險。這種“過勞無責”加劇了“過勞用工”的肆無忌憚。

  “我們必須將勞動者的休息權提到更高的保護層面,在立法上為‘過勞死’正名,及時修訂‘職業病防治法’,將‘過勞死’納入職業病目錄之中,從而使患病職工享受工傷待遇,進而加重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根除用人單位肆意安排勞動者加班的陋習。”胡高崇法官指出。

  此外,胡高崇認為,在司法上應強化對“過勞死”的保護。法院在審判實踐中要賦予勞動者拒絕加班的“辭職權”,在勞動者因為拒絕加班而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時,可以認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從而支持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的訴求。此舉有利于加大用人單位的違規成本,降低勞動者“過勞”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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