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 >> 工傷保險

我國規定工傷認定申請應15日內決定 披露日子:2010/12/9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8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對《工傷保險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會議指出,《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施行以來,對于維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規范和推進工傷保險工作,發揮了積極作用。針對工傷保險制度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修改后的條例草案從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出發,完善了有關制度。


  擴大適用范圍


  事業單位也應當參保


  新規:除現行規定的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外,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也應當參加工傷保險。


  舊規: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擴大認定范圍


  坐輕軌火車受傷算工傷


  新規:除現行規定的機動車事故以外,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非機動車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也應當認定為工傷。


  舊規: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


  簡化處理程序


  以前60天現在15天


  新規: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認定決定。同時明確了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時限,取消了行政復議前置程序。


  舊規: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提高死亡補助


  從4倍提高到20倍


  新規: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傷殘級別增加1至3個月職工本人工資。據官方統計,2009年重慶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749元,如果按照20倍計算,我市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314980元。


  舊規: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

增加基金項目


  增加工傷預防費用


  新規:將工傷預防費用增列為基金支出項目,將由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改由基金支付。同時,草案加大了對不參保單位的處罰力度,加強了對未參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的權益保障。


  舊規: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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