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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工傷死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人均收入20倍 發布信息事件:2010/12/9 

    因公陪酒喝出病不算工傷


  問:因工受傷,但單位未辦工傷保險


  判斷:算,相關費用由單位支付


  依據:第十三條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工傷認定。”第五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期間,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職工支付費用。”


  問:工作時突發疾病死亡


  判斷:算


  依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問:職工因工作患非典


  判斷:算


  依據:第十條第四款規定:“由單位指派前往國家宣布的疫區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視同工傷。”


  問:在單位食堂用餐食物中毒


  判斷:算


  依據: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因工作環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質或在單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搶救治療,并經縣級以上衛生防疫部門驗證的,視同工傷。”


  問:在單位組織的比賽中意外受傷


  判斷:視個案情況而定


  依據:草案未有具體規定,但第九條第七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的,應認定為工傷。


  問:白領伏案工作落下頸椎腰椎病


  判斷:目前還不算


  依據:據國家有關職業病診斷機構解釋,受到國家經濟承受能力等的約束,頸椎腰椎病、肩周炎和高血壓等病種目前尚未被正式列入我國115種法定職業病范疇。


  問:領導讓陪客人喝酒喝出病


  判斷:不算


  依據:第十一條規定:“醉酒導致傷亡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機動車、非機動車都算


  修訂草案規定,“除現行規定的機動車事故以外,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非機動車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也應當認定為工傷。”而去年7月國務院法制辦的征求意見稿則刪去了原條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一款。當時相關人士解釋的原因是:職工遭遇車禍可從2006年實施的交強險獲賠,同時還可以通過民事賠償的途徑解決;原條例中僅明確遭遇“機動車”車禍算工傷,自行車、電動車等“非機動車”車禍算不算工傷?公眾對此強烈反映原規定有失公平,要求修改。

一次性工亡補助提高


  修訂草案還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經測算,按2009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的水平,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34.35萬元。目前,各地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不盡相同。北京市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按北京市2009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37元為基數計算,目前北京市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總額為193776元。


  另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傷殘級別增加1至3個月職工本人工資。


  律所也納入工傷保險


  此外,修訂草案增加了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并擴大了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除現行規定的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外,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也應當參加工傷保險。不參保單位將被加重處罰。與此同時,工傷認定、鑒定和爭議處理程序被大大簡化,取消了行政復議前置程序。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認定決定。(北京晨報)


  工傷認定時限大幅縮小 因工死亡補助大幅提高 重慶晚報


  擴大適用范圍:事業單位也應當參保


  新規:除現行規定的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外,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也應當參加工傷保險。


  舊規: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擴大認定范圍:坐輕軌火車受傷算工傷


  新規:除現行規定的機動車事故以外,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非機動車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也應當認定為工傷。


  舊規: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


  簡化處理程序:以前60天現在15天


  新規: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認定決定。同時明確了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時限,取消了行政復議前置程序。


  舊規: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提高死亡補助:從4倍提高到20倍


  新規: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傷殘級別增加1至3個月職工本人工資。據官方統計,2009年重慶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749元,如果按照20倍計算,我市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314980元。


  舊規: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


  增加基金項目增加工傷預防費用


  新規:將工傷預防費用增列為基金支出項目,將由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改由基金支付。同時,草案加大了對不參保單位的處罰力度,加強了對未參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的權益保障。


  舊規: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相關閱讀:上下班途中出交通事故 只要不擔主責全算工傷 揚子晚報


  關鍵兩大變


  1、擴大工傷認定范圍。


  ■現行條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


  ■草案規定:除現行規定的機動車事故以外,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非機動車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也應當認定為工傷。


  2、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現行條例: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草案規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傷殘級別增加1至3個月職工本人工資。

 其他變化


  擴大了工傷保險適用范圍。除現行規定的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外,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也應當參加工傷保險。


  簡化了工傷認定、鑒定和爭議處理程序。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認定決定。同時明確了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時限,取消了行政復議前置程序。


  增加了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加大了對不參保單位的處罰力度,加強了對未參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的權益保障。

 


  增加電瓶車事故 眾望所歸,地鐵事故傷害也首次寫入


  國務院對《工傷保險條例》的修改中,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條就是,“上下班途中的事故”不再僅僅是“機動車”事故,而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非機動車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也應當認定為工傷。


  “自《工傷保險條例》頒布以來,‘機動車’的概念是許多案件的‘死結’。”江蘇熙典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敏告訴記者,工傷部門通常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定義,認定所謂的“機動車”指的就是汽車。然而近年來,每年由電瓶車造成的交通事故約占整個交通事故總量的60%,如果電瓶車不算,對很多人不公平。


  【典型案例】


  2004年4月21日,在上海鐵路局南京東機務段上班的呂明英,在穿越鐵道抄近路回家時,被行駛的貨物列車撞傷致死。為了能認定工傷,5年多來,呂家經歷兩次行政認定,法院一審、二審兩次判決,工傷認定申請全被駁回。直到今年4月,才得到省高院核準,責令南京市人保局對工傷申請重新認定。


  而本次修改后,呂明英的工傷認定就不需要這么麻煩。李敏認為,這個修改一是等于擴大了“機動車”的范疇,將地鐵、火車、客運輪渡包含進去了;二是等于把“非機動車”引起的交通事故也納進了工傷保險范疇。這樣一來,上下班途中所有的交通工具造成的事故傷害,都可以認定工傷。記者特別注意到,作為新形式交通工具,地鐵等軌道交通事故是首次“與時俱進”寫進工傷條例。

【請注意】


  不過,李敏律師強調,只有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才可被認定為工傷。也就是說,如果職工騎電瓶車、自行車闖紅燈出了車禍,或者自己不小心騎到了路牙上摔傷,那就不算工傷。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全國統一,江蘇標準提高近一倍


  修改草案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傷殘級別增加1至3個月職工本人工資。


  李敏告訴記者,關于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國家的標準是依據上年度該地區城鎮職工平均工資來算,賠償48個月到60個月的工資,江蘇按照最高標準,60個月,也就是5年。而現在則是以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賠償可支配收入的20倍。“去年,江蘇職工平均工資大約是3.5萬,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7175元。若按原標準,江蘇職工一次性工亡的補助金不到20萬,若按新標準,則要補助343500元。”李敏說。


  【請注意】


  按照草案表述,補助金標準將是全國統一的數值,不再跟地區發達程度有關。江蘇職工的工傷標準和西部省份的將無任何區別。


  ■一個問題


  何為“上下班途中”仍沒界定清晰


  長期以來,關于“上下班時間”概念的界定,社會各界爭論不休。比如,2005年12月的一天晚上,大豐一家家紡公司的縫紉工王蘭,在回家途中被一小貨車撞成二級傷殘。家紡公司認為,當天下午5點多,王蘭沒有請假就提前下班。從公司到她家只要20分鐘,但發生車禍時已是6點多,王蘭很有可能去做其他的事情,所以不能認定為工傷。而大豐法院認為,家紡公司沒有證據認定王蘭提前下班去做私事,所以應當認定為工傷。


  如何界定“上下班途中”,也是現實案件中的爭論點。比如,某女職工下班后想接孩子回家,就在去幼兒園的路上出了車禍算不算工傷?再比如職工黃先生下班后沒有立即回家,先跟同事去附近的飯店吃飯,在去吃飯的路上被汽車撞傷,算不算工傷?都是難題,與單位態度有關。記者注意到,本次修改,關于“上下班時間”和“上下班途中”的概念,仍舊沒有厘清。


  ■改動背后


  民意在工傷認定范圍“從縮小到擴大”的顛覆性轉變中起重要作用


  去年7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其官方網站上發布了《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刪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的規定。解釋是:因為2006年《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實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職工可以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得到補償,如果再認定為工傷,那就得到了雙重賠償,不合理。


  這個修改征求民意的過程中,受到了廣泛的質疑。當天,門戶網站上就出現了10000余條跟帖,對這個“縮小工傷認定范圍”的修改表示反對。最終一年多后,這一條發生了“顛覆性”的改變:不但“機動車事故傷害”得以保留,“非機動車傷害”也被加了進去。可以想見的是,民意在其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省法學會副會長、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劉克希認為,這一大改動,是“非常科學的、也是必須的”,體現了對勞動者更多的保護和關心。


  “原來的刪除理由太牽強。”劉克希認為,交強險賠付和工傷待遇,兩者都是工傷職工應該享受到的,不過分。“交強險是對職工生命、健康、財產造成的損害作出了民事賠償,屬于民法調整的范疇;職工受工傷后,影響了上班,沒有了收入、津貼等福利,也應該享受工傷待遇,這是勞動法調整的范疇。可以說兩者并行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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