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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風險防范技巧 發布消息準確時間:2010/9/17

    談到用工風險的防范技巧和方法,很難一概而論說得清楚。一個偏方治百病的情況,在其它的領域可能有,但在用工風險的防范上沒有。至于,用工風險的防范技巧和方法,主要是針對企業潛在風險,也就是管理者行為風險和操作者行為風險,還有法律適用風險以及可爭取而放棄風險,這三大風險來講的。

  真正談到用工風險的防范技巧和方法,關鍵還是在于發現和預測風險。但這不是一般人能承擔的工作。下面舉個例子。

  幾乎所有企業都有要求離職員工在離職前,要辦理交接手續的規定,但是交接不清怎么辦、交接不清有幾種情況、如何避免交接不清、真的交接不清怎么辦、什么樣子的人最容易交接不清工作?就這幾個問題,不是有一定經驗的人,或者有幾年管理經驗的人,是回答不了這些問題的,就是提出這些問題也是有一定難度的。這實際上是防范用工風險最關鍵的第一步。

  人們常說,沒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的。只要想到了有什么樣子的用工風險,防范起來不是太困難的。

  再舉一個管理規范公示的例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政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公示的規章制度可以作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是法律規定的。但是如何公示,在什么地方公示,法律沒有說。再有,從這個法條可以看出,公示不是目的,而是要讓員工能夠知道、了解新頒布的規章制度。從這個目的來講,因為法律沒有規定公布的形式、地點,那么員工就有可能看不到,而不了解這個制度;這時有人會說,公司統一給每個員工發電子郵件,但是,員工仍有看不到的理由;可能還會有人說,企業給每位員工的手機發信息,總應看到了吧,但是,員工仍有看不到的理由。員工看不到新的制度,就有發表意見的機會,也就很難作為他與企業發生爭議時的審理依據,新的制度也就失去了頒布的意見了。

  如何解決我們所能發現的問題而避免用工風險,就以前面提到的員工離職風險為例,來談一談怎樣才能徹底解決員工離職風險。大部分企業中,對員工的工作一般是大撒把,交給你什么工作就去做吧,完成了交任務,有問題提出來,幫助解決。從管理控制來講,這是很危險的,企業完全不掌控工作進程。為此,企業首先應該建立員工工作匯報制度,要隨時掌控員工的全部工作內容和工作進度。在員工離職時,企業能很清楚地知道員工的工作交接內容,在一定情況下,也能夠了解員工工作的進程,而要求員工工作交接的深度。

  從工作交接來講,離職員工的工作交接已經完全控制在企業手里,但是,我們還要考慮一個問題,即使是這樣,也很難不出現工作交接遺漏的情況。尤其承擔復雜工作的高層管理人員,更會有這樣的情況,或者遺忘、或者其它情況,總之,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企業應當與員工協商一個員工離職的工作協調期,即在一定時間內,離職員工仍有責任協助處理其未交接的工作。約定工作協調期,要注意兩個問題,一是,該協調期的約定不能在員工離職時做,應該在員工入職時就與員工約定好;二是協調期間,要考慮不能讓員工無代價的白忙,要有報酬,如何支付、怎么支付,企業可根據不同情況來確定。當然,報酬的支付還要與該協調工作對企業的重要程度來定。

  風險防范應該采用多重保險的方式進行防范,因為你很難預見到會發生什么情況,就是防范風險還有是否有效的問題,那有預見了風險不予徹底防范的道理。新的出版的《零風險用工》和《員工關系管理與改善》兩本書對常見的一些用工風險的防范方法都做了較為詳細的介紹,可以予以借鑒。(作者 張立興 中國勞資糾紛網首席導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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