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仲裁 >> 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被掛靠單位將列為訴訟當事人 分享的時間:2010/9/15

 新華網北京9月14日電(記者 楊維漢)在最高人民法院14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說:“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用工單位類型復雜、形式多樣,甚至魚龍混雜、主體不明,勞動者在糾紛發生后,往往由于用工單位相互推諉或逃之夭夭而陷入維權困境。”


  14日施行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中明確規定了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主體。為加大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司法解釋規定,勞動者與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應當將用人單位和其出資人列為當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借用他人營業執照經營的,還應當將出借營業執照的一方列為當事人。勞動者與掛靠在其他單位名下的用人單位或個人發生爭議的,應當將用人單位或個人、被掛靠的單位列為當事人。


  此外,司法解釋還規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當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發現仲裁裁決遺漏了必須共同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追加當事人;被追加的當事人應當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直接調解或者判決其承擔責任。這些規定為勞動者依法維權提供了便利,避免了因程序紛繁復雜而增加勞動者的訟累。

 

      最高法院詳解勞動爭議收案大幅上升原因

 

      新華網北京9月14日電(記者 楊維漢)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14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隨著我國勞動用工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勞動關系不斷發生新的變化,人民法院審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成為民事審判工作的重點、熱點和難點。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透露,全國法院2008年一審勞動爭議案件收案29.55萬件,較2007年增長95.3%;2009年收案31.86萬件,同比增長7.82%;2010年1月至8月新收20.74萬件。


  “勞動爭議案件收案數量的變化,折射出社會形勢的變化。”孫軍工分析指出,從經濟環境看,我國經濟發展正進入一個生產要素成本周期性上升的階段,這給用人單位帶來了很大壓力。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國際化程度日益提高,尤其是近兩年來國際金融危機的沖擊,我國經濟特別是對外貿易也受到了嚴重沖擊,許多用人單位謀生存、求發展的壓力進一步增大,難以滿足勞動者提高報酬的要求,勞動關系中的各種矛盾日益顯現。


  ——從立法層面看,勞動合同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于2008年相繼施行。這兩部法律不僅為勞動者依法維護自身利益提供了更為周全的保護,而且進一步規范了勞動爭議糾紛的解決途徑。在立法對勞動者保護力度逐漸加大的背景下,勞動者在仲裁或訴訟中相對弱勢的地位已經有所改變,勞動者運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越來越強,維權的能力逐步提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隨之增多。


  ——從用工情況看,一些用人單位出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用工成本最低化的目的,往往忽視對勞動者利益的保護,執行國家法律政策隨意性較強,有意甚至惡意規避法律,違法用工、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情形時有發生。一些用人單位在原有經營模式的影響下,依然維持著原有的用人觀念和人事制度,與勞動合同法所倡導的現代勞資關系理念有較大的差距。隨著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利益格局和力量對比的變化,雙方相互碰撞日益激烈,導致大量勞動爭議糾紛涌入仲裁或訴訟領域。


  ——在勞動爭議案件大幅上升的同時,人民法院也面臨著適用法律和統一執法難度加大的困境。勞動爭議不僅涉及到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還涉及眾多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等。所涉法律規范雖多,但仍有許多問題未在立法層面得到進一步明確,一定程度上滯后于社會經濟形勢的發展和審判實踐的需要。


  孫軍工說,此外,勞動用工關系進一步朝多元化方向發展,反映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直接表現為勞動權利義務內容的日益豐富和訴訟請求的日益復雜,社會敏感度較高、法律依據不明確的新類型勞動爭議案件日漸增多,案件處理難度越來越大,亟須通過及時制定司法解釋加以規范和指引。

 

      相關新聞:停薪留職人員與新單位發生爭議按勞動關系處理

 

      新華網北京9月14日電(記者 楊維漢)“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這是于9月14日施行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中作出的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14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杜萬華對此規定進行了解釋。


  目前,我國很多達到退休年齡的人仍然被返聘到一些崗位工作。杜萬華說,對于企業返聘人員來說,如果企業職工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的退休年齡辦理完了退休手續,以后相關企業又返聘其到工作崗位重新工作的,那么返聘人員與所在單位不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因為返聘人員已經享有了社會保險和退休金等待遇。

司法解釋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但是目前企業退休人員的情況比較復雜。有的企業在職工沒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時候,為減員增效,讓一些職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的職工又到新的企業中找到了新的工作,那么這個職工在新的企業里面,與企業之間就是勞動關系,不是勞務關系。”杜萬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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