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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法》三讀 復合博弈凸顯 披露耗時:2009/7/27

        三讀《社保法》的關鍵時刻,中國和全世界正在一起面對金融海嘯,這讓這部以民生為本的法律審議更多地帶有了與大勢博弈的味道——15年的起草終臨突圍時刻,中國政府再次面臨一道選擇題。

    “目前形勢有利于《社會保險法》的出臺,但就社會保險的基本問題不能達成認知、共識和妥協的話,這部法有可能很空,不好理解和執行。社會保險核心問題是找錢、管錢和發錢,多方的利益博弈在所難免,想必法律通過的進程不會太快。”清華大學就業與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楊燕綏說。

    新舊沖突

    今年42歲的田靜是某事業單位的正式職工,雖然工作清閑、工資不低,但是過于清閑的工作讓這位畢業于某著名法學院的博士生產生了一種蠢蠢欲動、不甘于此的想法。好多次,她都曾去社會上的單位應聘,但每次基本上都在快要達成工作意向的時候退縮了。

    她告訴記者,“退縮的原因其實很簡單,就是退休后的養老問題。在目前的單位上班,工資中基本沒有任何克扣,退休后直接領退休工資就行了。但如果到社會上工作,都一大把年紀了,之前又沒交過養老金,中間的接續怎么處理,現在法律還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很麻煩。”

    當然,她還有一層考慮是:“即使現在補交沒問題,但按養老保險體系領到的養老金和退休工資比較起來,可能會差上兩三倍。”

    “現在事業單位企業化經營,也招聘了很多新員工,他們都要簽合同,走社會保險體系,單位也曾希望我們這些‘老人’轉到社會體系,這樣單位就可以減輕負擔,畢竟現在是新人養老人,壓力很大,每年都虧損,要靠財政支持。但是,單位算過一筆賬,如果把所有的‘老人’都轉到社保體系下,需要補充幾千萬元的資金,單位一時拿不出來,只好作罷。”

    目前,田靜單位所面臨的問題在《社會保險法》(二審草案)中首次給予了明確,草案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這也就是說,政府將承擔養老保險的轉制成本。

    然而,沒有明確的問題是退休工資與養老金之間的差距問題,新草案將公務員從社保體系中擇了出去,但是,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工資與養老金之間的差異如何解決?事實上,這種差異不僅表現于此,城鄉差異問題,城市工人與農民工的差異問題等等,都在考驗著社會保險制度每一步改革的歷程。

    “這里就有一個新法與舊制度的博弈問題,我們的社保制度事實上可以追溯到1951年,近50年間國家對于不同人群做出了各種不同的有關養老、醫療待遇的制度性規定,要在這一層層的制度補丁上建立起新法,尤其是覆蓋對象要達到十幾億人口的一種保障性立法,其難度可想而知。然而,50年后,《社會保險法》的推出確實不能再拖了,越拖問題可能就變得越復雜,這也是一對矛盾。”

    在楊燕綏看來,法不涉及既往,制度“老人”(社會保險實施以前的人群)的問題和特殊群體的問題,不應當納入《社會保險法》的考慮范圍,應當作為遺留問題,由國家財政按照特事特辦的原則來解決。

    “無論怎樣,對于涉及國民利益的社保問題,能夠從政府的處室里走出來,上升到全民討論和立法程序,這本身就是一個法治建設的巨大進步,這也標志我國政府正在向服務型政府的轉變。”楊燕綏說。

    復合博弈

    “就像任何一部法律的通過都要經歷認知、共識、妥協的歷程一樣,《社會保險法》也不例外,而在共識與妥協方面,《社會保險法》顯得尤其重要。目前,人們對社會保障問題有了共識,十六屆六中全會及十七大解決了中央層面的政治共識,如何實現社會保障目標,就涉及到各利益相關人的妥協問題。”楊燕綏說。

    在他看來,首先是公共財政和社會保障預算,包括對社會保險制度的財政支持,能否按照GDP的一定比例進行社會保障預算,這是明確國家、企業和個人責任的關鍵問題。本來建立社會保險計劃是為了抵御職工的社會風險,因費率太高拖垮了中小企業(企業單方費率占工資總額的30%以上),制造了失業;減少了職工收入,壓制了社會消費能力,這均背離了社會保險目標。

    顯然,殺雞取卵不是社會保險的籌資方式,在一個發展中國家搞社會保障需要國家理財的理念和能力,社會保障是國家行為。在《社會保險法》出臺前,中國社會保險政策出自政府部門,部門只能盯住收費和資金缺口,應對當年之需,無法顧及全局和長遠規劃;長此下來,社會保險無法走出惡性循環的局面。

    記者了解到,目前人保部失業保險課題組已將一份有關失業保險制度全面改革的方案提交決策層,該方案涉及到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范圍擴大到培訓補貼、崗位補貼等領域,對企業暫緩征收失業保險金,結合實際降低企業繳費標準等等。

    事實上,這些提案都非常好,非常適合當下的企業情況,然而,實施此方案的資金支持從哪里來,是不是仍然需要財政支持,這種財政支持是隨機具體的還是應該作為一項制度固化下來,這有待《社會保險法》給出答案。

    其實,二審草案規定了政府在社會保險基金不敷支出時給予補助,而且進一步明確了政府支持的具體事項。不過,在楊燕綏看來,政府的“補助”不是簡單的加減法,需要明確概念、科學規劃和完善預算制度。

    “以養老金為例,國際發展趨勢是社會統籌國民化,個人賬戶全民化,即由政府對國民支付基本(最低的)養老金;此外,個人可根據工作及經濟情況參加各類職業養老金計劃,養老金存在個人賬戶里,依法運營和監管,投資很審慎,有收益、有風險,大家的養老金收入不一樣。從國際經驗看,提供養老金的政府很多,但實行全民社會養老保險計劃的國家不多。”

    目前我國社會保險采取“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這里圍繞“錢”字的一系列基本問題需要立法解決。何謂社會保險,向誰統籌,為誰統籌,政府的責任是什么,可否持續?如果統籌資金來自企業,用于參保人以外的事項,這已經違背社會保險俱樂部原則,而屬于向企業征收工薪稅或者社保稅。

    “再看個人賬戶,賬戶中的錢是‘稅’、‘費’或‘儲蓄’,不是很清楚。稅是公共品,進入國家財政賬戶,不用進入個人賬戶,它的使用由全國人大做決定;費是一種俱樂部式的準公共品,由社會契約和集體協議決定其如何用于繳費成員,進入統籌賬戶,也不用進個人賬戶;儲蓄是個人產權,受到《憲法》保護,國家可以依法借用,但不能挪用。”楊燕綏說。

    上述問題看似簡單,背后涉及中央政府和政府部門,以及地方政府的責任界定,以及分工協作問題,當前政績和長遠發展問題。社保領域長期處于政策優先局面,很多問題被擱置下來,一旦進入立法程序,就需要責任明確和財務透明。

    即便如此,問題也遠沒有結束,圍繞財政妥協所衍生出來的,中央與地方的關系,轉移支付的問題,地方利益的保護,以及國家與企業之間的關系等等,都有待多方在共識上達成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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