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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仲裁 >> 勞動爭議用工單位裁員能否成為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理由 上架的時間:2010/4/30
案由:
我是一派遣公司的員工,與公司簽有兩年的勞動合同。因受國際大環境的影響,被派往的用工單位裁人,最近將我退回派遣單位。派遣單位因一時沒有用工單位,要辭退我。請問,用工單位裁員可以作為辭退員工的理由嗎? 分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派遣單位解聘員工應符合下列情形:(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以及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勞動者無力承擔或不能正常履行相應工作崗位工作被退回的情形:(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鑒于你的情況并不符合上述規定,因此,派遣單位不能以被派往用工單位裁人為由解聘派遣公司的員工,而應積極為勞動者聯系新的用人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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