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仲裁 >> 拍案說法

在合同中約定勞動者不能結婚是否有效? 發部精力:2010/4/12

    案情介紹: 2006年5月15日,某酒店為了拓展業務,公開面向全縣招聘禮儀小姐。陳某憑借自己出色的表現,應聘成功。同年5月25日,陳某與酒店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凡與本酒店簽訂勞動合同的禮儀小姐,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不得結婚。否則,按違約處理,要向對方交納3000元的違約金。”當時,陳某還不滿結婚年齡,所以不加考慮,就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到了2007年2月,已滿結婚年齡的陳某因男友所在企業正分房子,為了能分到住房,陳某與男友舉行了婚禮。酒店得知陳某結婚,并懷有身孕的消息后,以陳某違背勞動合同的約定為由,于2007年6月提出解除與陳某的勞動合同,并要求陳某交納3000元違約金。陳某認為酒店禁止員工結婚的規定,侵犯了自己的婚姻自由,酒店讓其交納3000元違約金不合法。因此,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定撤銷酒店的決定。

    案情分析: 婚姻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男女雙方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完全出于自愿,就有結婚的權利,可以建立夫妻關系。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干涉公民的婚姻自由。在本案中,用人單位酒店與勞動者陳某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凡與本酒店簽訂勞動合同的禮儀小姐,在合同期間,未經本店允許,不得結婚。從實質上看,酒店這種做法干涉了陳某的婚姻自由,是違反法律規定的。盡管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陳某也同意了該項條款。但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26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該條款因違背法律規定而不具備法律效力,對雙方都沒有約束力。另外,從勞動合同訂立來看,在本案中,酒店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違背了平等、自愿的原則。《勞動合同法》第3條第1款規定:“簽訂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第25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該法第22條規定的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內容,第23條規定的有關競業限制的內容,本案中所發生事實不在其列。同時酒店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附加不合理條款。陳某不明情況,只能被動地接受該項條款,對陳某來說,顯然極不公平的。酒店以陳某違背勞動合同為由,要求陳某繳納3000元的違約金,僅僅從自已的利益考慮,不僅違背了法律的規定,而且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裁定支持陳某的仲裁請求,依法撤銷酒店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網站地圖 | 關于我們 | 隱私聲明 | 廣告服務 | 服務條款 | 聯系我們 | 法律聲明 | 歡迎投稿

您是第 829261 位來訪者

東莞志帆興業香港國際學前教育咨詢開發有限的大公司版權登記所有   ©2009 - 隱私權新規

京公網安備110106005380

聯系電話:010—51319686  51319668  傳真:010—51319668   郵箱:chinahrgl@126.com

448--------m.pwjzt.cn

520--------m.ohsr.cn

486--------m.cnfood.org.cn

493--------m.z8468.cn

1016--------m.nctuangou.com.cn

1018--------m.jiegaoled.com.cn

585--------m.tghrb.cn

369--------m.apki.cn

780--------m.tzrenhe.cn

136--------m.news8.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