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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最低工資新標準:1120元/月 4月1日起實行 發布公告時候:2010/3/30  

      月最低工資上調了160元  小時最低工資從8元調為9元 4月1日起實行

  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中班、夜班、高溫、低溫、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等不作為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對非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低于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個人和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

  東方早報記者 臧鳴 盧雁 

  

  上海月工資本周將全面跨入千元時代。昨天早報記者從上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網獲悉,從2010年4月1日開始,上海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從960元調整為1120元,增加數額為歷來之最。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8元調整為9元。

  加班費

  不計入月最低工資

  為保障低收入職工基本生活,上海自1993年建立最低工資制度以來,除2009年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按照國家統一部署未作調整外,每年都調整最低工資標準,今年是第17次調整。政府部門表示,考慮2009年上海最低工資未作調整等實際情況,今年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幅度相對較大。

  政府部門表示,上海最新的工資標準適用于全市各類用人單位。對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支付的月工資不能低于月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中班、夜班、高溫、低溫、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等不作為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就應按規定另行支付。對非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能低于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個人和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就應按規定另行支付。

  調整方案

  曾聽取多方意見

  根據國家《最低工資規定》,在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時,主要考慮城鎮居民生活費用支出、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提出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在方案擬訂過程中,政府有關方面充分聽取了企業和勞動者等方面的意見,既關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也考慮企業的經營狀況和承受能力,力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科學、合理。

  上海社會科學院常務副院長左學金表示,此番上海最低工資標準上調,證明勞動力市場的供求關系已經向有利于勞動力供給方轉變,關系的轉變歸功于近年來勞動力保護政策的完善。他說:“今年兩會,收入分配問題是重要議題。社會的兩極問題,既要關注高收入是否正當,也要關注低收入如何提高。近日,各地都在試圖上調最低工資標準,反映了當下的政治意愿。”左學金表示,上調最低工資,將會使原先在最低收入線附近的人群受益。

  市人保局指出,各類用人單位要強化法律意識,認真執行最低工資的有關規定,要積極建立和完善工資集體協商機制,與職工民主協商,結合本企業經濟效益等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職工工資增長幅度,使廣大職工分享企業發展成果,與企業同舟共濟,共同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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