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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 >> 工傷保險關注工傷保險條例修改:派遣工工傷保險應由用工單位參保 分享時間段:2009/10/9
據統計,目前全國公有制企業、事業、機關單位使用的勞務派遣工約2500萬人,僅全國建筑系統使用各種形式的勞務派遣工就超過1000萬人。由于勞務派遣工的社會保險權益只能由勞務派遣公司提供,通常會低于其工作單位的待遇,有的勞務派遣公司甚至不參加社會保險。在所有的社會保險中,工傷保險問題最為突出。
在工傷保險條例修改征求意見稿中,并沒有提到勞務派遣工的工傷保險問題。專家指出,應當對勞務派遣工作特殊規定,由用工單位為勞務派遣工參保。 受傷后方知是勞務派遣工 8月12日,記者接通馬輝(化名)的電話時,他剛剛為北京一個工地送完一車鋼筋。自從處理完工傷官司后,他重新找了個活兒,為建筑工地提供建筑鋼材,從中掙點差價。 工傷待遇比北京低近一半 “實際上,由于各地的工資水平和賠償標準不同,很多勞務派遣公司在經濟不發達地區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派往發達地區,就能夠達到節省用工成本的目的,這也是用工單位愿意使用勞務派遣工的一個原因。”馬輝的法律援助律師、北京市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執行主任時福茂對記者說。 異地參保賠償程序更復雜 “勞務派遣異地參保不僅存在同工不同工傷待遇的問題,還會面臨工傷救治、工傷認定、工傷待遇索賠等問題。”北京市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研究項目負責人王芳告訴記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有義務及時救治。但是在勞務派遣關系中,職工發生工傷后能夠最先控制險情、將職工送往醫院救治的只有用工單位,不可能等到派遣單位來處理。如果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不在同一地區的,更不可能寄希望于派遣單位對職工及時救治。 由用工單位參加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制度設立的目的就是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的救助和賠償,化解用人單位生產中的風險,針對的是工人和與之有直接勞動用工關系的用人單位。如果讓不直接用工的勞務派遣單位來繳納工傷保險費、承擔其根本無法控制的生產事故風險,就會使實際用工單位有逃避責任的嫌疑,最終會造成職工的權利受損。”王芳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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