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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非理性維權案件大幅上升 法官剖析原因 發布了時段:2009/8/11

 在當前國際金融危機背景下,勞動者非理性維權案件呈大幅上升趨勢。記者近日從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獲悉,近一年來,該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同比上升了約43%,因勞動者非理性維權而依法駁回其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的比例,超過勞動爭議案件總數的50%.

  非理性維權思維一

  “企業存亡與我何干”

  辦案法官告訴記者,勞動者非理性維權的一個典型思維就是:“企業存亡與我何干!”

  2008年,江蘇省無錫市眾多企業已經深受金融風暴的影響,張某所在的公司也已連續3個月發不出工資。張某與其他幾名同事多次催促公司支付勞動報酬,但由于陷入經營困境,公司也十分無奈,希望他們再耐心等一等,并表示公司一定會如數支付。

  2008年年底,張某和其他6名同事走進法院,向公司追索總額達30余萬元的勞動報酬。訴訟期間,公司表示:由于資金周轉困難,暫時無力支付全部勞動報酬,希望張某等體諒公司的難處,共渡難關。但張某等人始終態度堅決,并稱:“討要工資是我們的正當權利,公司倒不倒跟我們沒關系!”最終,法院的調解未能成功,而由于內外的雙重壓力,該公司已經不堪重負,名存實亡。

  非理性維權思維二

  “賠我50萬精神損失費”

  “我要求被告賠我50萬元精神損失費。”在一起勞動爭議糾紛中,原告黃強開出了這樣的“天價”。

  黃強原本是無錫市一家公司的業務員,因為在收到客戶錢款后未將70000余元歸還公司,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當時,公司還向他送達了《無錫市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通知單》。

  3個月后,黃強申請勞動仲裁,因超過申訴時效,仲裁部門不予受理。于是他又訴至法院,要求“補付工資、支付加班費、社會保險費等共計11000余元,另外,再支付精神損失費50萬元”。當法官庭后與其交流時,他表示:“這么大的企業,50萬元算什么,勞動合同法不是保護我們勞動者的利益嗎?這點要求都滿足不了?”

  最終,由于黃強的仲裁申請超過時效期限,法院駁回了他的全部訴訟請求。

  非理性維權思維三

  無故不上班卻要帶薪休假費

  在激增的勞動爭議案件中,一些勞動者索要各種報酬的理由并不符合情理。辦案法官對記者說。

  李菲是一家效益不錯的企業職工。從去年4月起,她因公司工作強度大、制度相對嚴格,未去公司上班。公司按照管理制度的規定,向李菲送達了退工通知書,同時將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一并支付給她。

  李菲雖然拿到了補償款,但覺得對她的補償太少,于是以“帶薪休假應支付工資報酬”為由,認為公司還應支付她80天的帶薪年休假的工資報酬,將公司告上法庭。

  辦案法官告訴記者,根據法律規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是在2008年9月公布實施的,而李菲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在2008年5月,根據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李菲無權享受這筆特殊報酬。

  非理性維權思維四

  風險代理拒絕一切調解

  法官在審判實踐中發現,一些律師所謂的“風險代理”也助長了勞動者非理性維權的風氣。

  最近,王華為了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與律師簽了一份風險代理合同。律師一再承諾,只要王華起訴,其他的事情全部由他操辦,如果勝訴則按20%的比例收取代理費。王華雖然覺得代理費有些高,但看過律師代寫的訴狀后便心安了———因為訴訟請求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經濟補償金等共計20000余元,如果勝訴,自己所得也有16000元左右,于是他便欣然接受了。

  開庭前,律師提出不需要王華出庭,對于庭審中的多個調解方案,也一概予以拒絕。法官多次提出與原告本人進行溝通的想法,都沒有結果。法院經過審查發現,多項加班費用公司早已按約支付,于是判決雙方解除勞動合同,但對于加班費及經濟補償金僅支持了2000多元,除去代理費后,所得遠低于王華的想象。

  法官剖析原因

  一些人對勞動法理解有偏差

  在認真梳理審判實踐中的各種情形后,無錫市南長區法院法官錢榮根將非理性維權現象增多的原因歸結為4個:勞動者缺乏與企業共渡難關的意識;部分勞動者對勞動法的理解有偏差;企業存在一定的管理疏漏;律師風險代理不利于糾紛解決。

  如何才能減少非理性維權?錢榮根給出了幾個建議:首先,企業和勞動者都需要學法、懂法、合理用法。企業要依法管理,杜絕鉆法律漏洞、侵犯勞動者權益等違法現象;勞動者也需要對訴訟風險、加班加點時間計算、能否適用經濟補償等概念形成正確的認識,合理維護自身權益。

  其次,法院可以對企業惡意欠薪與經營困難導致欠薪的情況區別對待。如果企業確實因目前經濟形勢無法按時發放勞動者工資,法院應當起好橋梁作用,幫助企業穩定勞動者的情緒;另一方面,也可以允許企業對欠款分期支付,以緩解經濟壓力。

  錢榮根認為,在國際金融危機這樣的大背景下,許多企業受到了沖擊,而眾多職工因顧及自身利益群起進行非理性維權,更使企業經營雪上加霜。從某種意義上說,企業現在也是弱者,也需要保護,因為“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只有企業得以正常經營,職工的權益才能真正得以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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