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爭議仲裁 >> 拍案說法案例:員工的養老金是否應該返還? 披露時間段:2009/8/11 原告彭某于1989年開始在被告某黨校招待所工作,系正式職工,任廚房保管及木工維修工作。2005年10月30日原告年滿60歲,經批準退休。因招待所暫時無人接替其崗位,經請示某校長同意,暫時留用原告,工資待遇可以參照黨校的貫例執行,即除養老金外,再補足與在職時的工資差數,以及享受在職職工福利、獎金待遇。2005年11月起被告便留用了原告繼續工作,并按原告的原工資發給了11、12月的工資。后招待所的職工認為原告的工資過高而提出異議,招待所經理于2005年12月28日在招待所職工會上作出解釋,說明原告的工資內含有其養老金,在此基礎上享受在職職工同等待遇。2006年元月20日原、被告簽訂《關于暫時留任退休職工彭某的協議》,該協議第2條載明:“乙方留任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與在職職工一樣享受。”事后被告一直按在職職工待遇給原告發放工資、獎金、并享受每個職工可以一至二人在招待所免費就餐。留用期間原告知道退休后享有養老金,被告也曾告知過原告,但原告一直未提出異議。2008年6月30日原、被告雙方終止了留用合同后,被告將退休證和工資本交付原告時,原告拒收,并要求被告返還其養老金,雙方發生爭議,經協商未果。2008年8月5日原告申請仲裁,仲裁委以其超出時效為由不予受理。原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返還代為領取保管的養老金及利息。
![]()
|
![]() 網站地圖 | 關于我們 | 隱私聲明 | 廣告服務 | 服務條款 | 聯系我們 | 法律聲明 | 歡迎投稿 您是第 827825 位來訪者 |
成都志帆興業世界幼兒教育創新科技受限大公司專利權任何 ©2009 - 隱私保護權的政策
京公網安備110106005380 聯系電話:010—51319686 51319668 傳真:010—51319668 郵箱:chinahrgl@126.com |
448--------m.pwjzt.cn
520--------m.ohsr.cn
486--------m.cnfood.org.cn
493--------m.z8468.cn
1016--------m.nctuangou.com.cn
1018--------m.jiegaoled.com.cn
585--------m.tghrb.cn
369--------m.apki.cn
780--------m.tzrenhe.cn
136--------m.news8.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