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仲裁 >> 拍案說法

案例:員工的養老金是否應該返還? 披露時間段:2009/8/11

        原告彭某于1989年開始在被告某黨校招待所工作,系正式職工,任廚房保管及木工維修工作。2005年10月30日原告年滿60歲,經批準退休。因招待所暫時無人接替其崗位,經請示某校長同意,暫時留用原告,工資待遇可以參照黨校的貫例執行,即除養老金外,再補足與在職時的工資差數,以及享受在職職工福利、獎金待遇。2005年11月起被告便留用了原告繼續工作,并按原告的原工資發給了11、12月的工資。后招待所的職工認為原告的工資過高而提出異議,招待所經理于2005年12月28日在招待所職工會上作出解釋,說明原告的工資內含有其養老金,在此基礎上享受在職職工同等待遇。2006年元月20日原、被告簽訂《關于暫時留任退休職工彭某的協議》,該協議第2條載明:“乙方留任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與在職職工一樣享受。”事后被告一直按在職職工待遇給原告發放工資、獎金、并享受每個職工可以一至二人在招待所免費就餐。留用期間原告知道退休后享有養老金,被告也曾告知過原告,但原告一直未提出異議。2008年6月30日原、被告雙方終止了留用合同后,被告將退休證和工資本交付原告時,原告拒收,并要求被告返還其養老金,雙方發生爭議,經協商未果。2008年8月5日原告申請仲裁,仲裁委以其超出時效為由不予受理。原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返還代為領取保管的養老金及利息。


      原告2005年11月至2006年6月30日期間每月養老金是484元,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每月養老金514元,2007年7月1日起每月每是544元。被告共領取原告養老金32個月共16568元。原告在留用期間的工資最低是500余元,最高是600余元。獎金每月100元,有一至二人在招待所免費就餐。原告留任后的工種前期是廚房保管和木工維修,后期是看門兼木工維修。et L,b E
Vs8J(x"fN
  案例問題:Gm3?K"I#q
  彭某的養老金公司能否應該返還?理由是什么?u6cJk)q m;g4Q


t+\6T|0lSOQ#z[
本網專家點評  原告退休后被告繼續留任,并簽訂了書面協議,符合勞動法第19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的規定,該協議應為有效協議。《協議》第2條載明:“乙方留任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與在職職工一樣享受。”該協議并非約定原告工資內包含其退休的養老金,差數部份補足與在職職工同等待遇。且原告60歲退休后,依法享有的養老保險是社保局發給,按《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按上述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就應由用人單位支付工資,不能將勞動者本人享有的養老保險金作為單位用人工資支付。,pa ]`~N3z1N1O9U


  從工資表上看,如2001年7月原告實領工資520.40元,當月原告的養老金就有514元,除養老金外,被告僅補6.4元,最多一個月是2003年4月原告實領工資610.40元,當月原告的養老金是544元,被告也只補了66.4元,除原告的養老金外,被告每月就補幾元或幾十元錢就聘一個熟練的老職工一個月,顯然不合理也不合理也不合法,明顯顯失公平。;_1B7}4| Og sQ


  雖原告退休時招待所請示過某校長及招待所經理在2000年12月28日在職工會上作過對原告工資發放的解釋,但這些行為都是在2001年元月20日雙方簽訂合同之前,被告單方的行為,并未得到原告的認可,且黨校貫例也無用書面合同形式約定留用退休人員的先例。而原、被告雙方所簽協議是雙方簽名認可的,既然《協議》第2條無含養老金的約定,就應以該協議執行。該協議是原始的書面證據,其效力優于該單位校長及幾個職工所作的證言的證明力。
     綜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返還養老金16568元的主張予支持。(點評專家白永亮)

網站地圖 | 關于我們 | 隱私聲明 | 廣告服務 | 服務條款 | 聯系我們 | 法律聲明 | 歡迎投稿

您是第 827825 位來訪者

成都志帆興業世界幼兒教育創新科技受限大公司專利權任何   ©2009 - 隱私保護權的政策

京公網安備110106005380

聯系電話:010—51319686  51319668  傳真:010—51319668   郵箱:chinahrgl@126.com

448--------m.pwjzt.cn

520--------m.ohsr.cn

486--------m.cnfood.org.cn

493--------m.z8468.cn

1016--------m.nctuangou.com.cn

1018--------m.jiegaoled.com.cn

585--------m.tghrb.cn

369--------m.apki.cn

780--------m.tzrenhe.cn

136--------m.news8.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