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仲裁 >> 拍案說法

案例:保密等同于競業限制嗎? 發布的周期:2009/8/11

      王女士于2007年9月進入某外資公司從事研發工作,并擔任研發經理。雙方簽的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自2007年9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此外,王女士還與公司簽訂了一份競業限制協議,協議中約定,王女士無論何種原因從公司離職后,兩年內不得從事相競爭的行業。
       在王女士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關于勞動報酬雙方作如下約定:勞動薪酬包括:基本工資3000元、績效工資2000元、保密費500元以及各項津貼和補貼。公司于每月25日以銀行轉賬形式將工資劃至王女士個人賬戶。2008年2月初,王女士尋找到了更好的發展機會,于是王女士于2008年2月3日向公司提出了辭職,并于一個月后辦理完離職手續后離開了公司。
:hw5h \E   后王女士將老東家訴至仲裁,要求老東家支付相當于2個月工資的競業限制期間的經濟補償金8000元。而公司則認為公司已于每月工資中以“保密費”的名義作為競業限制協議的補償,王女士要求再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理由不能成立,而且王女士應當承擔解除合同后履行兩年的競業限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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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問題:
    1、王女士能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t8d9M2^(w n[4i)E3h
  2、公司能否要求王女士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3、公司能否放棄對王女士的履行競業限制業務的要求,而不支付經濟補償?

本網專家點評  1.保密費不同于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
   本案中公司實際上是將保密費與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混為一談。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有著很大的不同,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_;n!M*] `
  (1)產生方式不同。
      保密是一種法定義務,不管當事人之間是否有明示的約定,勞動者在職期間和離職以后均承擔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而勞動者的競業限制義務則是一種約定義務,則是基于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無約定則無義務。4P*o6J NQ1jL y
  (2)期限不同。
   保密義務的存在沒有期限,只要商業秘密存在,義務人的保密義務就永遠存在;而競業限制則存在著一個期限。
  (3)費用的支付不同。
    保密可以支付保密費也可以不支付,競業限制約定是對勞動者自由擇業權的限制,用人單位應當就此給予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此外,保密費是勞動者在職期限發放,而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則是在勞動者離職后發放。H8xK:_R4_/`
   因此,在本案中,王女士在職期間,公司向其支付的保密費并非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公司如果要王女士履行競業限制義務,需要向其另行支付經濟補償。MQen j r\+?
  2.競業限制對公司是一種權利8P k!Gx D+i1gm
  競業限制對于勞動者來說是一種義務,對于用人單位來說則是一種權利,權利可以放棄,因此,用人單位可以放棄對勞動者競業限制的要求,同時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根據上海市的相關規定,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放棄對勞動者競業限制的要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具體到本案,公司可以放棄對王女士競業限制的要求,同時不向王女士支付競業限制補償,但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王女士。 (點評專家韓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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