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仲裁 >> 拍案說法

案例:HR如何處理危機員工? 發表時間間隔:2009/8/11

案例 — HR如何處理違紀員工? 

    方某于2006年1月1日與大周揚子巴士有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大周揚子巴士有限公司招收方某為其企業職工,雙方約定方慶每月工資1200元,其中基本工資600元,崗位工資300元,服務工資100元,安全工資200元。合同期從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2006年3月10日11時許,方某駕駛大周揚子巴士有限公司26路無人售票公共汽車到達淮南江岸起點站,大周揚子巴士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及臨時聘請的稽查人員在車門口叫門未開,遂至從車窗爬進車內,從方慶后座處收得夾子一把及現金13.5元。而后,根據車票票款統計總額中缺13.5元。同日,大周揚子巴士有限公司依照本單位《員工守則》第三章第二十九條第6項關于“司乘人員在無人售票車投幣箱內(包括役幣箱口)偷盜票款者,一律罰款10000元,并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的規定對方慶作出大周揚子巴字[2004]25號處罰通知:“一、罰款壹萬元;二、沒收贓款壹拾叁元伍角整及工具兩件;三、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方某不服,于3月13日向公司申請復議,然未果。同年4月13日方慶向該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撤銷處分決定,恢復勞動關系,補發停工期間工資。


     2006年11月17日,該會作出裁決,認定原告竊取票款的證據不足,但對雙方是否恢復勞動關系,被告是否應補發工資未作裁決。原告不服此裁決,遂于2006年12月15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大周揚子巴士有限公司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并補發工資12000元。大周揚子巴士有限公司辯稱:方慶在駕駛公車期間盜取票款,其行為不容否定,大周揚子巴士有限公司對方慶的處分合乎法律規定。大周揚子巴士有限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后,方慶沒有上班,不存在補發工資,故應維持大周揚子巴士有限公司對方慶的處分決定,駁回方某的訴訟請求。

   本期問題:|
  大周揚子巴士有限公司是否能夠同方某解除勞動合同,并對其進行10000元的罰款,理由是什么?'


本網專家點評  本案公正處理的關鍵是對大周揚子巴士有限公司關于對方慶于的處理決定的合法性進行全面的審查,著重應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處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是否存在。企業對職工作出行政處分的前提是客觀存在的違紀事實,只有職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才能分別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也就是本案認定事實所不可忽視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方慶于竊取票款的行為是否存在。對此,被告大周揚子巴士有限公司僅憑其工作人員及臨時聘請的稽查人員從原告處違法搜得的夾子和現金,就認定原告具有竊取票款的行為顯然不能成立。大周揚子巴士有限公司作出處理決定的事實依據是不存在的。

  2、罰款10000元是否合法。企業對勞動者違反勞動規章制度的行為進行罰款屬于用人單位對職工的懲罰權。《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規定了企業對職工違紀行為的懲罰包括紀律處分和經濟處罰,但第十六條規定:“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20%。”顯然,本案中,即使原告有違法亂紀的行為應該受到紀律處分與經濟處罰,但由于大周揚子巴士有限公司《員工守則》規定的“罰款10000元”的處罰幅度遠遠超出《條例》規定的標準,這一規定因違反有關法律應認定是無效的,故也不能參照這一條進行處罰。(本網點評專家李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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