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爭議仲裁 >> 拍案說法案例:HR如何處理危機員工? 發表時間間隔:2009/8/11 案例 — HR如何處理違紀員工?方某于2006年1月1日與大周揚子巴士有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大周揚子巴士有限公司招收方某為其企業職工,雙方約定方慶每月工資1200元,其中基本工資600元,崗位工資300元,服務工資100元,安全工資200元。合同期從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2006年3月10日11時許,方某駕駛大周揚子巴士有限公司26路無人售票公共汽車到達淮南江岸起點站,大周揚子巴士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及臨時聘請的稽查人員在車門口叫門未開,遂至從車窗爬進車內,從方慶后座處收得夾子一把及現金13.5元。而后,根據車票票款統計總額中缺13.5元。同日,大周揚子巴士有限公司依照本單位《員工守則》第三章第二十九條第6項關于“司乘人員在無人售票車投幣箱內(包括役幣箱口)偷盜票款者,一律罰款10000元,并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的規定對方慶作出大周揚子巴字[2004]25號處罰通知:“一、罰款壹萬元;二、沒收贓款壹拾叁元伍角整及工具兩件;三、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方某不服,于3月13日向公司申請復議,然未果。同年4月13日方慶向該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撤銷處分決定,恢復勞動關系,補發停工期間工資。
本期問題:|
2、罰款10000元是否合法。企業對勞動者違反勞動規章制度的行為進行罰款屬于用人單位對職工的懲罰權。《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規定了企業對職工違紀行為的懲罰包括紀律處分和經濟處罰,但第十六條規定:“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20%。”顯然,本案中,即使原告有違法亂紀的行為應該受到紀律處分與經濟處罰,但由于大周揚子巴士有限公司《員工守則》規定的“罰款10000元”的處罰幅度遠遠超出《條例》規定的標準,這一規定因違反有關法律應認定是無效的,故也不能參照這一條進行處罰。(本網點評專家李志強) ![]()
|
![]() 網站地圖 | 關于我們 | 隱私聲明 | 廣告服務 | 服務條款 | 聯系我們 | 法律聲明 | 歡迎投稿 您是第 831596 位來訪者 |
蘇州志帆興業國際級幼教科技有效機構有效機構轉播權整個 ©2009 - 私密照片權新規
京公網安備110106005380 聯系電話:010—51319686 51319668 傳真:010—51319668 郵箱:chinahrgl@126.com |
448--------m.pwjzt.cn
520--------m.ohsr.cn
486--------m.cnfood.org.cn
493--------m.z8468.cn
1016--------m.nctuangou.com.cn
1018--------m.jiegaoled.com.cn
585--------m.tghrb.cn
369--------m.apki.cn
780--------m.tzrenhe.cn
136--------m.news8.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