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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勞動合同法修改決定 上傳精力:2013/1/4

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勞動合同法的決定,提高了經營勞務派遣的注冊資本,對勞務派遣中的“同工同酬”、“三性”崗位等規定進行了細化。專家預計,決定2013年7月1日施行后,將會改善勞務派遣被濫用的現狀,遏制企業不法用工。

  修法價值取向:切實保障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闞珂介紹,本次修法的價值取向,就是要切實保障和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一是進一步規范勞務派遣單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二是從法律制度上保障被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得以落實;三是把勞務派遣用工控制在合理范圍內;四是加大對勞務派遣用工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的本意,就是滿足用工單位臨時或短期的用工需求。比如,在北方冬季供暖等季節性生產經營、商品零售企業銷售旺季或促銷活動、生產企業臨時性訂單大量增加等情形下,需要臨時聘用生產、銷售人員,而勞務派遣用工形式可以發揮勞務派遣單位儲備勞動力資源多、勞動力信息靈通的優勢,在較短時間內招聘到符合要求的人員以滿足需求。所以說,勞務派遣在促進勞動者就業、滿足用人單位彈性用工需求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然而近年來勞務派遣濫用現象日益嚴重,已成為侵害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影響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的突出問題。

  闞珂說,此次修法就是要使勞務派遣回歸其作為勞動用工補充形式的定位,把派遣用工數量控制在合理范圍內,積極引導企業直接用工。

  長期以來,由于勞務派遣單位準入門檻低,承擔責任能力差,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后,難以獲得有效賠償。此次修改提高了勞務派遣的門檻,規定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實行行政許可,注冊資本由原來的不少于50萬元調整為200萬元,同時對經營場所等也提出了要求。

  另外,決定還加大了違法處罰力度,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最大亮點:細化“同工同酬”規定

  勞動合同法此次修改的一大亮點,就是進一步細化了“同工同酬”原則,明確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在25日的草案分組審議時,一些常委會委員就對“同工同酬”展開了熱議。

  陳斯喜委員說:“勞務派遣被濫用,最核心的問題是同工不同酬,如果同工同酬問題解決了,就無所謂濫用不濫用了。”

  “同工同酬絕不僅僅指勞動者在勞動崗位上獲得的薪酬。”烏日圖委員說,“為什么叫‘薪酬’而不是‘工資’呢?按照國家統計局工資總額的概念,包括薪酬、津貼、福利、加班工資等,都是在勞動工資的范圍里。”

  達列力汗·馬米汗委員建議草案修改為“被派遣勞動者享受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同待遇的權利”。他說,增加“同待遇”,是因為現在很多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的員工,除了工資以外還有很多的福利,比如企業年金、住房公積金以及各種補貼等,僅規定“同工同酬”,實際上并沒有徹底解決平等待遇問題。

   “三性”崗位:明確含義,增強可操作性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但對何為“三性”崗位則缺乏具體規定,本次修改進一步明確了“三性”崗位的具體含義。

  決定明確:“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在28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闞珂對“三性”崗位再次解釋:在“三性”中,“臨時性”、“替代性”應該說還是比較明確的,“臨時性”有6個月的限制,“替代性”中脫產學習、休假等情況也都是有期限的,如有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職工探親假以及女職工休產假的時間。“輔助性”崗位在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差別很大,在實際操作中確實有一定難度。考慮到這一情況,決定規定對勞務派遣用工數量實行比例控制。

  另外,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是同時具備、還是只具備“一性”就可以采用勞務派遣的方式產生了疑問,闞珂說明,只要具備“一性”就可以。

  專家們認為,“三性”崗位含義的明確,增強了法律事實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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