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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擬規定上下班途中遇車禍不算工傷 發部時間間隔:2009/7/27

      由于涉及操作復雜和公平性質疑,沿用13年的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定為工傷的規定,可能被廢除。

  國務院法制辦昨日公布了工傷保險條例修正案(送審稿),向公眾征求意見,這是2004年該條例實行以來的第一次大規模修改,此次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8月15日。

  “上下班途中”難以確定

  征求意見稿刪去了現行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國務院法制辦解釋,由于將機動車事故傷害納入工傷保險范圍而未將非機動車事故納入范圍的現行規定,帶來的公平性問題引發了強烈的要求修改的呼聲。而在實踐中,由于住房商品化和人員流動性的提高,對如何確定“上下班途中”爭議繁多、操作難度大。

  法制辦還解釋稱,上下班途中雖然可以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延伸,但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刪除上述規定,不會影響對工傷保險核心情形的保障。

  可通過交強險得到補償

  法制辦認為,刪除此項規定后,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職工可以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得到補償,同時還可以通過民事賠償的途徑解決,并解決了工傷認定操作困難的問題。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認定為工傷始于1996年原勞動部出臺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該辦法明確規定,“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可認定為工傷,但2004年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盡管保留了此項規定,但采取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簡單化表述。

  ■ 亮點解讀

  1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可算工傷

  征求意見稿還擴大了工傷認定的范圍。征求意見稿刪除了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為導致事故傷害的這兩種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對此,法制辦解釋,工傷保險的目的是保障工傷職工的基本生活,應當盡可能縮小不得認定工傷的范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為,與犯罪相比,社會危害性較小,不宜將因這兩種行為導致的事故傷害排除在工傷認定范圍之外。

  2 提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

  為了解決部分地區一次性工亡補助金過低的問題,草案設計了兩種方案供公眾提出意見。

  第一種方案為,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全省月平均工資的,以全省月平均工資計發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第二種方案為,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由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8個月至60個月提高到60個月至80個月。

  現行工傷保險條例未涉及這一問題,只是統一規定為,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3 遇工傷爭議可直接行政訴訟

  現行條例規定:在工傷爭議處理程序中,提起行政訴訟前必須先進行行政復議。

  征求意見稿則取消了這個前置程序,規定在發生工傷爭議時,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簡化了存在勞動關系爭議的工傷認定程序,對人社行政部門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可以不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和行政復議程序,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制辦解釋,在實踐中,存在勞動關系爭議的工傷認定案件往往認定時間長、程序復雜,落實待遇時間長,工傷職工反映強烈,這類申請案件在申請工傷認定前,需要先就勞動關系進行仲裁,仲裁程序的增加,則進一步延長了工傷認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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